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3)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培训要求,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学习,提升执业能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和支持。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或者备案。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信息、工作场所证明、设备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文件信息在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备案。异地执业时,应当主动配合执业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具备从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公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从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流程和记录、作业指导书等要素。
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应当包括评估组、评估计划、评估方案、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质量、评估报告等要素。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出具结论文件。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火灾原因认定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当自服务活动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者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文件,并由委托方和服务方分别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对服务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二)履行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目录;
(三)消防技术服务过程记录、记载;
(四)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文件;
(五)与消防技术服务有关的法律文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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