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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3)

(三)违规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者辅导材料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的《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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