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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4)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加强档案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法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章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二)工作场所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的仪器、设备清单等信息;

(三)从业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等人员基本信息;

(四)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涉及的文件、表单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托本省消防协会或者依法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信用评价、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火灾事故倒查、违法行为核查等情况,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定期和动态评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核实、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未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备案的,由注册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其限期备案;逾期仍不备案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二)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或者干预正常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违规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者辅导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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