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省政府令第227号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7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予波

2023年12月9日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依法保障相关经费,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2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科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加大安全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整合、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鼓励在地域上相邻、相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合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入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除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外,还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并有具体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救援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救援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救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