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
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应用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隐患排查、技术咨询等服务,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等应当按照规定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级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面检查,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向从业人员通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如实记录意见听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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