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3)
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应用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隐患排查、技术咨询等服务,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等应当按照规定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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