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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5)
  第十九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管理制度,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并为其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查找;查找不到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其监护人、近亲属、送诊单位发现患者后,应当及时通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将其接回治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回有困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将其接回治疗。
  第二十条 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经治疗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确有困难或者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
  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患者,未能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严重精神障碍强制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做好送交执行、协助转诊等工作,指导强制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
  强制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相应的诊断评估、治疗、康复、看护和监管。
  解除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机关协助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其监护人应当做好看护管理,督促患者定期到指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复诊。
  对解除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帮扶。



第四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照护和康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快速转介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综合性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为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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