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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6)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和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医疗救治、社会救助、长期照料、就业服务的相互衔接。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扶持力度。
  第二十四条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应当配备康复专业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鼓励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工会疗休养机构等创造条件,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适合精神障碍患者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给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生产或者经营。精神障碍患者有意愿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从事生产劳动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可以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保障其获得相应报酬。
  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具有就业意愿并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可以转介至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直接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并协助做好就业引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照护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必要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妥善看护患者,照料其日常生活,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及社会和侵犯他人权益;
  (三)按照规定为患者办理住院、检查、治疗、出院等手续;
  (四)按照医嘱督促患者接受治疗,按时服药、配合社区随访;
  (五)协助患者接受康复训练;
  (六)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时,主动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应急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监护人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照护。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患者的早期发现、登记报告、看护管理、救治救助等工作,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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