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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卫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物价等部门”修改为“价格等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的需要,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特殊要求的;

  “(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五)因场地限制或者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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