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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卫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物价等部门”修改为“价格等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的需要,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特殊要求的;

  “(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五)因场地限制或者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但上述建设项目中的商品房以及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房除外;

  “(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水库移民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救助站、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五)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中小学以外学校的教学楼以及配套设施减半征收;但上述建设项目中的教职工宿舍除外;

  “(六)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七)国家规定减免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修改为:“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减免条件”修改为“减免情形”。

  (八)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九)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一)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

  (十二)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一千元以上”。

  (十三)将第四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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