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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15)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干扰车辆通行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开发经营者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第十三条 正在建设或者已立项即将开工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依法实施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另行安置。拆迁安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

  (二)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三)涂改公路标志、标线;

  (四)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五)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

  (六)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属于未征收的公路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时,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

  第十七条 禁止不符合国家有关客、货运输装载技术规范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客、装卸货物、留置物品、向车外丢弃物品、从路外向高速公路投掷物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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