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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39)

  第十九条 申请确权处理,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对方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争议地点、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三)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二十条 申请确权处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能够证明权属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权属争议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

  (三)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图。

  第二十一条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申请提交后,处理机关发现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的确权处理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受理确权处理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的确权申请被裁定驳回后,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重新提出确权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受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先行调解该案的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三)组织和解、调解;

  (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

  (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调处工作人员进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现场实地调查、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参加,通知权属纠纷当事人到场。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权属纠纷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权属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者到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实地调查、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调查、勘验笔录上加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必要时可以举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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