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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4)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文测站应当面向社会开展水情教育,加强水文化载体建设。”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三款中的“流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一款中的“气象、国土、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气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事等部门”。

  (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将“预警预报”修改为“预报预警”。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中的“水功能区”修改为“江河湖库和地下水”。

  (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二款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第一款中的“交通、海事、安全生产监督、公安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应急管理、公安部门”。

  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涉税信息实行动态目录管理。

  “涉税信息目录由自治区税务机关会同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市、县税务机关参照制定涉税信息目录并报自治区税务机关备案。

  “涉税信息目录应当明确涉税信息内容、提供部门、格式、更新频率、使用范围等基本信息。”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涉税信息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对其进行校核、确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可用。”

  (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个人转让股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对未提供完税凭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税务机关。”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创新办税服务,改进办税方式,切实减轻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

  (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不得强制、变相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涉税专业服务或者指定、变相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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