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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8)

  第十一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属于公路附属设施的除外。

  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干扰车辆通行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开发经营者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第十三条 正在建设或者已立项即将开工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依法实施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另行安置。拆迁安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

  (二)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三)涂改公路标志、标线;

  (四)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五)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

  (六)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属于未征收的公路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时,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

  第十七条 禁止不符合国家有关客、货运输装载技术规范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客、装卸货物、留置物品、向车外丢弃物品、从路外向高速公路投掷物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跨自治区、设区的市运输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渡口设置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志,并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稽查和卸载。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造成损坏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因交通事故或者维修需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公路车道,并设置警示或者引导标志。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车辆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路障清理和救援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第二十四条 货运车辆进入收费公路,应当按照核定吨位或者计重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车辆行驶证上标注的吨位与国家公告的车辆吨位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公告的车辆吨位标准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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