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公  告

(第九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4年1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2024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三章 生态安全

第四章 生态经济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筑牢国家南方生态安全屏障,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相关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而开展的建设。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生态优势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生态文明行为准则,弘扬生态价值观念。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体系,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探索具有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第八条 对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九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可以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第十条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目标体系、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责任考核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落实上级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要求。

  生态环境、林业、矿产资源、水利、交通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前,应当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经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三章 生态安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筑牢国家南方生态安全屏障。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