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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3)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用地、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支持传统产业向数字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环保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建设,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推行绿色设计,构建绿色低碳制造体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利用旅游资源,鼓励和支持发展生态旅游,创新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与康养、文化、体育、工业、农业、林业、气候资源等深度融合,培育和壮大旅居养老、森林康养、健康旅游、生态运动等新业态,发展全域旅游。

  第二十九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海洋经济发展,推动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能源、海洋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装备等新兴产业,促进绿色临海临港工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发展多式联运、绿色物流,健全城乡绿色配送体系和城乡公共交通运输体系,构建便捷通畅、立体化、智能化的城乡交通运输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交通动力低碳替代,建设新能源交通工具配套基础设施,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推广普及新能源汽车,新增或者更换公务用车应当以新能源汽车为主,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租、物流、环卫清扫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新建建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广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材料循环利用,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推进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重点行业的企业以及各类产业园区应当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排、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

  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设备改造,推广应用节能降碳环保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推进废旧物资、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综合循环利用和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园区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共建共享。鼓励和支持园区内企业进行废弃物交换循环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煤炭消费有序减量替代,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科学开发风能发电和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和潮汐能发电,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有序稳妥开发水电,发展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推广应用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制度,承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贯穿生产经营各环节全过程。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遵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分步骤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使用。

  鼓励和引导公众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三十七条 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快递等行业经营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不得违反自治区规定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

  住宿服务经营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不得违反自治区规定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用品。鼓励住宿服务经营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得主动提供的其他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用品品类、实施范围和时限,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信息平台建设,依法采集、存储、加工和开放生态文明数据,实现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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