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生态文明数据开发、应用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壮大数据采集、分析、运营、交易等新业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监测和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推动生态产品市场化经营开发,促进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加强生态产品品牌培育和保护,提升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各种开放合作平台,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新能源等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国家建立的多边、双边合作机制,拓展绿色低碳产品出口市场,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促进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增长。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将生态文化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生态文明宣传,并结合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等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各自优势,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生态文明公益性宣传。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生态价值观念,提升生态文明素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学习培训。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化理论研究,挖掘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思想和资源,丰富生态文化内涵,结合自然山水、生态资源特色、民族特色,创作、开发体现生态文明、普及生态知识的文化产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引导将下列场所建设成为生态文明教育的载体:
(一)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艺术馆、科教馆;
(二)世界遗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
(三)其他适于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场所。
第四十六条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拒绝奢侈浪费。倡导节约粮食、珍惜粮食,践行“光盘行动”,防止食品浪费。倡导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合理利用资源,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不购买过度包装商品。倡导优先步行、骑行、公共交通出行。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推行节能减排、垃圾分类等绿色生活方式。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有序推进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并建立完善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
健全综合补偿制度,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支持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下游地区人民政府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湾长制,落实河、湖、林、田、海湾管护主体责任,完善管护标准,加强对河湖长、林长、田长和湾长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一条 健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落实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终身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项目支持、要素保障、人才培养力度,帮助和扶持生态资源丰富、生态功能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地区以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山区、边境地区和有居民海岛的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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