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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6)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或者住宿服务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自治区规定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住宿服务经营者违反自治区规定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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