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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4号)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按照规定将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督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人员培训和服务质量管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利用自身资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服务规范,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法律援助质量。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和质量评估体系。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形式与范围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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