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6)
第五十九条 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第六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未按照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六十二条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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