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决定
(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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