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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决定

(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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