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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九)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投诉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对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四、对《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对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对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不服的,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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