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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7)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二)车辆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连续三次通报或者严重危及行车安全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或者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一年内被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收回从业资格证件,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被撤销从业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于客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安排旅客改乘,经营者没有条件安排改乘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安排旅客改乘,改乘的费用由超载运输旅客的经营者承担;
(二)对于货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自行卸载和保管超载货物,发生的费用由超载运输货物的经营者承担。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应当出具扣押凭证,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车辆和相关设备依法解除扣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和相关设备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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