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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8)
(一)违反规定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二)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未及时作出处理、答复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
(二)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的;
(五)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或者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
(二)班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日发班次下限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
(三)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
(五)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六)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或者虚列维修项目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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