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2号)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
(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将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城市发展、规则衔接、综合保障等与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精明增长、精致城区、岭南特色、田园风格、中国气派”的规划理念,高水平编制南沙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第四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领导,主动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南沙建设发展的整体谋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具体执行与南沙建设发展相关的制度与政策措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强与香港、澳门的沟通协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解决南沙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南沙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发挥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决策参谋、推动落实的作用,负责协调省有关单位支持南沙建设发展。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推动南沙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办理涉南沙事项的绿色通道,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南沙建设发展需要,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将省、市有关管理职权依法调整由南沙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南沙建设发展需要,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报经国家同意后,可以将承接的国家管理权限依法调整由南沙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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