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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2)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依法调整由南沙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的管理权限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南沙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对本省其他地区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南沙具备条件且有实际需要的,支持南沙探索实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广州南沙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以及中科院明珠科学园等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科技创新重大项目,举办大湾区科学论坛等面向全球科技交流合作的论坛、展会,打造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支持南沙与港澳及国际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科技联合创新,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基础研究、应用研发及产业化的联动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开展科研人员引进、管理和激励机制改革创新,鼓励在南沙创办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南沙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在南沙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八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国家规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十三年。

  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支持南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将国家重点产业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延伸至南沙,推动南沙联合港澳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粤港澳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南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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