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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3)

  第十四条 支持南沙跨境科研物资自由流动,开展跨境科研用的物资正面清单、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试点,推广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检疫监管便利措施,探索实施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用物资便捷管理模式。港澳科研机构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查所需的产品和样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省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支持南沙实施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便利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拨付至香港、澳门地区牵头或者参与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推动南沙产业发展政策,优化南沙产业结构,布局深海、深空、深地等新兴领域产业集群,科学谋划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集成电路与半导体、生物医药、商业航天、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与新型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六条 支持南沙建设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中心,加强关键数字技术攻关,推动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南沙的企业申报省级以上数字产业相关试点示范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十七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推动南沙协同港澳建立智能制造合作创新机制,建设智能制造平台和粤港澳联合创新平台,发展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以及无人机、无人艇等无人系统产业,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无人体系产业孵化基地。

  第十八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支持南沙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打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和智慧交通产业集群。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支持南沙建设自动驾驶测试基地和智慧交通示范区,推进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研发,鼓励南沙与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互通互认,支持南沙符合要求的智能网联汽车在高(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支持南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争取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南沙发展海洋产业,建设冷泉生态系统研究装置、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推动海洋能源技术产业化,建设海洋生物产业集聚区和海洋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天然气水合物产业配套政策和制度,建设天然气水合物勘查开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促进南沙形成从海洋资源勘探、装备制造到工业应用的全产业链,打造全国天然气水合物研发和商业开发总部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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