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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3)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归国留学人员利用海内外资源参与南沙建设发展或者在南沙投资创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章 城市发展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南沙交通枢纽、轨道交通、高等级道路、干线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南沙与广州市中心城区、香港、澳门的快速交通干线,以及南沙先行启动区之间的交通线路,完善南沙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之间的交通网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推动南沙建设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智慧交通、智慧政务、智慧社区等重点工程,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支持南沙与港澳开展城市规划领域合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引入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专业人士参与规划编制、设计研究。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支持南沙创新与港澳对接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实行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试点,在监管制度、标准规范等方面探索制定粤港澳三地相互融合的工程建设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探索采取法定机构或者聘任制等方式,引进港澳专业人士、国际化人才参与南沙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南沙应当建立紧缺人才清单制度并定期发布需求目录,加强住房、教育、医疗、通勤等服务保障,引导港澳青年到南沙实习、见习、就业。

  南沙公务员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可以招录(聘)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

  第三十三条 南沙应当制定对港澳青年创业的资金、场地等扶持措施,加强政策咨询服务,推广扶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的政策、项目和案例。

  发挥省、广州市、南沙区设立的有关政府性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加强与在南沙的港澳青年企业和创业项目对接,为港澳青年创业提供服务。

  符合条件的一站式创新创业平台可以享受科技孵化器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南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更加开放的境外人员出入境便利政策,对境外人员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外籍及港澳高层次人才聘用或者雇用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居留许可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

  第三十六条 在南沙就业创业的港澳居民,可以参照当地居民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提取、贷款政策。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支持南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与境外高等教育合作交流的机制,支持在南沙的高等学校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特定课程学分互认以及交换生安排等事项。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南沙与港澳合作开展特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十八条 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可以在南沙按照规定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医疗机构。

  前款规定的在南沙的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大型医用设备除外)的医疗器械。

  在南沙的符合条件的港澳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开展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之外的医学研究。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建立南沙与港澳养老、残疾人康复服务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南沙开办养老、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支持南沙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的广东院舍住宿照顾服务计划。

  广州市应当制定港澳老年人入住南沙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办法,将在南沙常住的港澳老人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范围。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广东与港澳加强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衔接,拓宽覆盖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健全在南沙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服务。

  在南沙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第六章 规则衔接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支持南沙加强与港澳在投资和贸易、市场准入、政务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促进各类要素跨境便捷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第四十二条 支持南沙探索试行商事登记确认制,优化办理流程,向投资者提供商事登记一站式办理服务,探索建立与港澳、国际接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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