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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4)

  第二十条 支持南沙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都市现代农业等领域协同港澳及国际开展绿色产业合作。推动南沙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气候投融资试点,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推进产业链供应链的国际合作,促进南沙与港澳产业的深度融合。

第四章 开放合作

  第二十二条 支持南沙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和外商投资南沙服务平台,在政策咨询、国别投资指引、项目对接、金融和法律服务等方面为企业投资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维护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利益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南沙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强广州期货交易所、期货产业园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跨境理财和资管中心的建设,促进粤港澳三地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加强“广东南沙”船籍港和智慧码头建设,发展多式联运和临港经济。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在南沙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拓展航运服务功能,延伸航运产业链。探索推动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的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南沙保税油供应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开展保税油直供业务。

  省人民政府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南沙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民航、铁路、海关等有关单位,优化粤港澳大湾区的机场共享国际货运中心运作,支持货物在南沙国际货运中心一站式办理通关和安检手续,发展海空铁联运。

  第二十五条 支持南沙建设集聚全品类的国际分拨中心。支持依托综合保税区开展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支持高端国际会议、国际组织落户南沙,在南沙举办国际性主题活动、大型文体赛事等对外交往活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人才培养、城市治理、营商环境、经贸交流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提升国际交往环境和配套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归国留学人员利用海内外资源参与南沙建设发展或者在南沙投资创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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