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4)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南沙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市民服务中心,运用数字化平台,依托数字空间,统一身份认证,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共享互认,创新政务服务跨域办理业务场景和服务模式。
第四十四条 支持南沙依法开展粤港澳数据流动便利化和跨境应用;支持在南沙按照国家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探索建设国际光缆登陆站。
支持在南沙合作设立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平台按照国家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建设专用科研网络,实现科学研究数据依法跨境互联互通。
鼓励在南沙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数据出境申报安全评估专业服务机构,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支持南沙引入港澳信用服务机构,培育本土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与港澳的跨境信用标准体系建设,探索推进信用产品服务互认,拓展与港澳信用服务机构的商务合作。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支持南沙依托全球溯源中心开展数字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构建并推广支撑全球溯源中心高效运行的标准体系和数据规则体系。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在进出口商品监管、市场监管、信用体系等领域开展溯源辅助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参与共建全球溯源中心。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南沙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十七条 推动南沙与港澳建立职称与专业资格比照对应机制,符合比照对应关系或者取得相应职称证书的港澳专业人才,在高层次人才认定、人才和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香港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备案后直接提供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税务等领域的港澳专业人士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手续后在南沙提供服务。
支持南沙对重要产学研合作平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开展不定期的特殊评审,将其在境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成果、专业技术贡献等作为职称评价依据。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港澳医疗服务跨境衔接,在符合条件的南沙公立医院开展跨境转诊合作试点,开展非急重病人跨境陆路转运服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医疗机构与港澳医疗机构共建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区域性医疗中心,开展检验结果互认,支持高水平医疗机构参与国际医院评审认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香港的沟通协调,推动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南沙医疗机构纳入香港医疗费用异地结算单位。
第七章 综合保障
第四十九条 南沙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作出授权或者决定后实施。
南沙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省或者广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实施;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省或者广州市制定的规章的,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后实施。
第五十条 支持南沙在相关领域建立发展咨询委员会,为粤港澳合作和南沙建设提供咨询建议。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南沙深化与港澳合作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加强财政保障,在分配有关财政资金、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方面对南沙予以倾斜支持。
第五十二条 南沙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和激励机制,鼓励通过股权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撑。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的保障,采取用地指标倾斜等方式,合理增加南沙年度用地指标。
省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支持南沙将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评价结果作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标图入库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支持将南沙行政区域范围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限,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建新方案审批权限依法调整由南沙实施。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在南沙开展土地管理综合改革试点,经国家批准后在南沙实施。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南沙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海域实行用海管理制度创新,海域使用权人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可以凭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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