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6)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支持南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与境外高等教育合作交流的机制,支持在南沙的高等学校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特定课程学分互认以及交换生安排等事项。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南沙与港澳合作开展特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十八条 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可以在南沙按照规定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医疗机构。

  前款规定的在南沙的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大型医用设备除外)的医疗器械。

  在南沙的符合条件的港澳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开展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之外的医学研究。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建立南沙与港澳养老、残疾人康复服务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南沙开办养老、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支持南沙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的广东院舍住宿照顾服务计划。

  广州市应当制定港澳老年人入住南沙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办法,将在南沙常住的港澳老人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范围。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广东与港澳加强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衔接,拓宽覆盖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健全在南沙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服务。

  在南沙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第六章 规则衔接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支持南沙加强与港澳在投资和贸易、市场准入、政务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促进各类要素跨境便捷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第四十二条 支持南沙探索试行商事登记确认制,优化办理流程,向投资者提供商事登记一站式办理服务,探索建立与港澳、国际接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南沙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市民服务中心,运用数字化平台,依托数字空间,统一身份认证,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共享互认,创新政务服务跨域办理业务场景和服务模式。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