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7)

  第四十四条 支持南沙依法开展粤港澳数据流动便利化和跨境应用;支持在南沙按照国家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探索建设国际光缆登陆站。

  支持在南沙合作设立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平台按照国家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建设专用科研网络,实现科学研究数据依法跨境互联互通。

  鼓励在南沙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数据出境申报安全评估专业服务机构,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支持南沙引入港澳信用服务机构,培育本土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与港澳的跨境信用标准体系建设,探索推进信用产品服务互认,拓展与港澳信用服务机构的商务合作。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支持南沙依托全球溯源中心开展数字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构建并推广支撑全球溯源中心高效运行的标准体系和数据规则体系。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在进出口商品监管、市场监管、信用体系等领域开展溯源辅助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参与共建全球溯源中心。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南沙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十七条 推动南沙与港澳建立职称与专业资格比照对应机制,符合比照对应关系或者取得相应职称证书的港澳专业人才,在高层次人才认定、人才和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香港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备案后直接提供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税务等领域的港澳专业人士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手续后在南沙提供服务。

  支持南沙对重要产学研合作平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开展不定期的特殊评审,将其在境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成果、专业技术贡献等作为职称评价依据。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港澳医疗服务跨境衔接,在符合条件的南沙公立医院开展跨境转诊合作试点,开展非急重病人跨境陆路转运服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医疗机构与港澳医疗机构共建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区域性医疗中心,开展检验结果互认,支持高水平医疗机构参与国际医院评审认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香港的沟通协调,推动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南沙医疗机构纳入香港医疗费用异地结算单位。

第七章 综合保障

  第四十九条 南沙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作出授权或者决定后实施。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