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8)
南沙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省或者广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实施;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省或者广州市制定的规章的,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后实施。
第五十条 支持南沙在相关领域建立发展咨询委员会,为粤港澳合作和南沙建设提供咨询建议。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南沙深化与港澳合作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加强财政保障,在分配有关财政资金、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方面对南沙予以倾斜支持。
第五十二条 南沙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和激励机制,鼓励通过股权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撑。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的保障,采取用地指标倾斜等方式,合理增加南沙年度用地指标。
省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支持南沙将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评价结果作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标图入库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支持将南沙行政区域范围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限,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建新方案审批权限依法调整由南沙实施。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在南沙开展土地管理综合改革试点,经国家批准后在南沙实施。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南沙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海域实行用海管理制度创新,海域使用权人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可以凭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支持下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授权在南沙简化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一)建设和维护公共航道、码头支航道、锚地和其他必要的海域疏浚项目;
(二)建设防波堤、挡潮闸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
(三)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活动;
(四)为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临时辅助性设施,且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海域原状。
第五十七条 支持境外商事调解组织经登记备案后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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