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3号)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业产业发展与平台建设、投资促进与企业发展、要素配置、服务保障等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改革引领、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的原则,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集群化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统筹优化制造业布局,推进珠三角地区与港澳、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粤港澳大湾区、本省与国内国际重点区域的协同联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工业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参与工业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工业文化宣传推广。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制造业公益宣传,营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七条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制造业领域,加强技术改造与创新。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制造业相关的政策咨询、协同创新、产业分析、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二章 产业发展与平台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巩固提升战略性支柱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学谋划未来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升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鼓励和引导制造业企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环节,建设共享工厂,满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增强本省制造业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和关键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推动软硬件同步突破,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加快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推广应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能源和原材料保供稳价长效机制,提升战略性能源资源供应保障能力。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决策机制,优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构筑重点产业技术专利池,引导制造业企业储备布局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标准必要专利。
第十条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制造业发展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优化区域功能布局,促进制造业优势互补、紧密协作、联动发展。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建设,统筹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提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和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联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和数字产品、服务,指导制造业企业实施网络和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和数据安全保护能力,推动制造业企业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建设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新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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