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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制造业企业推送惠企、纾困帮扶等政策,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策支持体系,完善制造强省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运行机制。

  支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智库建设,为制造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技术创新、平台与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制造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集聚战略科学家,加强一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家的培训。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现代产业学院,完善项目制、学徒制、工学交替等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制造业信息平台,实现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数据互通。

  第四十二条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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