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危害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六、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1月6日粤府令第195号公布,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2022年12月4日粤府令第298号第三次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7月29日粤府令第277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注释稿。”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存在其他不当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意见建议事由不成立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的,制定机关可以指定由实施部门负责有关研究处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也可以书面向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内部层级监督有关规定处理。”
八、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9日粤府令第291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修改为“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省粮食和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平台”修改为“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应当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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