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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4)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省粮食和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平台”修改为“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应当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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