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2)
临时搅拌站应当在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停止生产,并在6个月内自行拆除;未按照要求停止生产或者自行拆除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临时搅拌站的设立、停止生产、拆除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本质安全、节能环保和轻质高强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的围护结构体系,大力发展绿色新型墙体材料,支持企业绿色生产改造升级。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和调整促进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
第十八条 支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优化绿色建材的进场抽检比例。
第十九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优先使用机制砂,提高机制砂使用率。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建筑材料。
鼓励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配件通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机制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一体化生产基地。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和《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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