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7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以外的各类经济形式。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协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综合分析一次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及时优化调整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推送有关政策,每年组织民营经济组织评议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二章 要素保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专业市场、物流园区、村镇工业集聚区优化升级,优化用地审批流程,提高专业市场、物流园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用地用房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只租不售的产业保障房,盘活现有存量用地、国有闲置厂房、专业市场等资源,支持建设高标准、专用型厂房,为民营经济组织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并完善基础设施及其配套。
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产业用地供给方式,降低用地成本,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者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
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工业物业产权分割。
第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现有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立工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汇集工业用地用房供需信息,引导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平台发布用地用房信息,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供需对接等服务。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共享,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评价结果进行综合信用评价,提高融资效率。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法查询、获取、使用民营经济组织相关的公共数据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续贷业务,采取不动产二次抵押、资产授托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等创新扶持措施,合理满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增强金融支持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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