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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8)

  (一)对民营经济组织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设置歧视性条件、针对性条件的;

  (二)对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的;

  (四)其他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编造、传播有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或者恶意发布负面报道、评论,并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索要财物、要求投放广告和开展商业合作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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