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6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物业小区,是指按照城镇统一规划,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已建成或者部分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独立封闭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促进政策,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调推进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充电设施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载明新建物业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比例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场所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救援。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供电企业负责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提供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用电报装和电力增容等服务,制定公布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
第六条 新建物业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比例要求等为配建停车位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当具备智能有序充电功能;预留安装条件的,应当满足停车位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改建、扩建物业小区新建车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当推进既有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或者预留安装条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设智能有序公用充电设施,或者在周边合理范围内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投放共享移动充电设施。
第七条 在物业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和停车场应当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并按照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二)拥有车位产权或者一年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并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同一车位仅可以报装一个充电设施。
(三)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四)施工单位应当遵循相应的施工规范、技术要求和消防、人防等要求,遵守公共区域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建、扩建。
(五)充电设施应当依据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充电设施验收合格报告等材料提供给供电企业和物业服务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摸查、收集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会同物业服务人做好充电设施供电规划布点信息公示。
供电企业受理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物业服务人对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可行性开展现场勘查,符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编制充电设施接入方案;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应当指导、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充电设施施工完成并检验合格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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