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6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物业小区,是指按照城镇统一规划,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已建成或者部分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独立封闭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促进政策,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调推进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充电设施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载明新建物业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比例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场所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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