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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5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相关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制定相应文件予以规范。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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