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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4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

  (二)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

  (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五)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第四条 本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依法征收,公众参与、共建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改造计划、资金安排和改造方案等。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了解、反映居民、村民的改造需求,组织居民、村民有序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统筹区域内改造资金安排。具体资金来源包括:

  (一)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专项贷款;

  (二)政府专项债券等政府财政资金;

  (三)公司信用类债券、基金等社会资金;

  (四)国家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专项借款、专项贷款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城中村改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政府性基金支持,相关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等优惠政策清单并及时公开。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拆整结合和整治提升等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拆整结合和整治提升工作导则,分别确定适用条件和改造内容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分别明确拆除新建、拆整结合、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具体流程,确定各流程时限要求、报批材料清单和审批条件等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中村改造并联办理工作机制,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改造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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