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2)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韧性等刚性管控要求,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指标。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对改造项目在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化。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中村改造空间单元范围,明确土地利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指标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中村产业情况开展调查,统筹考虑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坚持异地迁移与就地改造相结合,按照合理布局、区域平衡的原则,保障产业用地需求或者配置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因地制宜支持本地特色产业发展,合理安排产业转移承接园区,有序疏解城中村集聚产业。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造项目用地规模、亩均产值、单位能耗、排污强度、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提供一定规模比例的低成本创业空间,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创业需求,并在用能、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根据周边地区功能以及实际需求,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完善配套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按规定确需新建或者改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新建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中村改造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害关系人以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
在改造过程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居民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在城中村改造政策制定、规划计划和方案编制等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中村改造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基础数据的调查、确认、公示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城中村专项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审定后作为编制城中村改造中长期建设计划、开展城中村改造项目论证和制定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依据。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中长期建设计划,划定城中村改造实施片区,明确改造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实施时序等内容,并按照城中村改造中长期建设计划,将经论证具备条件的项目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群众需求迫切、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应当优先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之前,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改造意愿征询,经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后,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启动改造。
第十九条 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方式、范围和布局、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时序、运营管理模式和资金平衡等内容。
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居民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听证、公告等工作。
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的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改造目标要求;
(二)是否符合城中村改造刚性管控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三)基础数据调查等现状评估工作情况;
(四)改造意愿征询和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五)改造项目资金和用地保障情况;
(六)城中村产业疏解方案、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制定情况;
(七)改造工作导则和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和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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