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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7)

  个人可以将自有产权的房屋委托专业住房租赁机构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整体运营。

  城中村改造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享受产业发展、土地供应、金融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监管机制,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安置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标准规划建设管理,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企业对安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文明城市标准实施管理,可以将城中村范围内的市容卫生、道路养护、绿化保洁、路灯管养、公共停车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委托专业经营单位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在城中村改造中应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综合治理体制,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协同预警的信息交流和联防联控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五条 实施拆除新建的城中村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后,应当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村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中村改造规划、计划、方案编制和审批以及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用于城中村改造方案编制的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参与城中村改造的企业、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城中村改造意愿征询、基础数据调查、改造计划申报、规划编制审批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欺诈、胁迫;

  (二)侵犯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

  (三)伪造或者变造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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