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8)
(四)散布虚假信息;
(五)受贿、行贿;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拆除新建,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需要保留的以外,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城中村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按照城市标准规划、重新建设和管理的全面改造;
(二)整治提升,是指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文明城市标准进行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微改造;
(三)拆整结合,是指以拆除新建和整治提升相结合的混合改造。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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