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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2)

  设置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辅以外国文字译文。译写外语应当符合外语译写标准;没有相关译写标准的,应当符合外语通常使用习惯和惯例。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标准及常用译法规范,并提供分类查询、指引。

  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规范设置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抽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督促限期改正并根据需要提供整改建议;拒不改正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处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的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督促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处理。

  建筑物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户外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一)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未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的;

  (二)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未依法同时设置外语标识的;

  (三)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不符合外语译写标准或者不符合外语通常使用习惯和惯例的;

  (四)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未保持准确、完整、清晰的。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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