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孙志洋
2024年4月8日
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项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的“三旧”改造项目是指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复方案或者已引入合作企业的,以及其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三旧”改造项目。
第三条 “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类施策、合理补偿、尊重历史、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审议“三旧”改造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旧”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三旧”改造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编制、审核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组织开展搬迁安置、建设管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三旧”改造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
(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新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
(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和消防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整治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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