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孙志洋

2024年4月8日

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项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的“三旧”改造项目是指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复方案或者已引入合作企业的,以及其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三旧”改造项目。

  第三条 “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类施策、合理补偿、尊重历史、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审议“三旧”改造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旧”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三旧”改造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编制、审核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组织开展搬迁安置、建设管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三旧”改造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

  (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新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

  (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和消防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整治提升;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