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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2)

  (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第七条 政府、原权利主体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主体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应当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单一改造主体。

  第八条 “三旧”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护专章,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城市脉络肌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

  第九条 “三旧”改造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和树木保护工作,按照规定编制树木保护专章,最大限度避免占用绿地、迁移和砍伐树木;无法避免的,应当在树木保护专章中提出保护利用方案。

  第十条 “三旧”改造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节能节水、低碳环保的原则,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营造宜居环境。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三旧”改造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在“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本市建立健全“三旧”改造咨询机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与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三旧”改造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级补助资金;

  (二)市、区财政投入的“三旧”改造资金;

  (三)参与改造的市场主体投入的“三旧”改造资金;

  (四)原权利主体自筹的“三旧”改造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可以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等,统筹不同“三旧”改造项目之间的经济平衡。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和基础数据库,区人民政府负责基础数据调查、核查等工作。

  “三旧”改造前期应当开展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的调查工作。具体基础数据调查、管理和利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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