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2)
“三旧”改造前期应当开展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的调查工作。具体基础数据调查、管理和利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提供和更新数据,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利用。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持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引领和刚性管控,精准配置空间资源,提供产业发展空间,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三旧”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三旧”改造的总体目标、规模和分区分类策略等。
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三旧”改造的要求,细化分区分类策略,提出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需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编制市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市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本市“三旧”改造的实施目标和规模、分区分类实施策略、正负面清单以及分步推进时序安排等,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对改造目标、改造类型、区域统筹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改造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布局、总建设量、产业发展和建设量占比、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实行单元、地块分层分级管控。
第十八条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的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在资源环境可承载并保障空间品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
(一)无偿将符合规定的土地提供给政府储备的;
(二)高于规定标准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三)对历史文化保护作出贡献的。
第二十条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量较项目自身实际改造建设量有节余的,应当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区域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三旧”改造异地平衡等。
第三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三旧”改造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改造实施片区,指导项目实施,明确重点项目和项目实施时序。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三旧”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并实施动态、联动管理。
“三旧”改造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后,相关的片区策划方案编制与审核、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引入合作企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等前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纳入项目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划定“三旧”改造实施片区的区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明确片区范围、发展策略、产业方向、改造类型和模式、利益平衡、实施时序等内容,统筹协调成片连片改造。
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在提交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前进行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等工作;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的,在片区策划方案审定前应当完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审批。
经审定的片区策划方案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定机关审定。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在提交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前进行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经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通过,并经有权限的机关批复后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定机关审定;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
(一)不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
(二)不增加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复建安置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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