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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3)

  (三)不减少由市人民政府分配的节余建筑面积及用地。

  第二十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开展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

  前款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可以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批、实施同步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三旧”改造多项目联动改造机制,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特殊控制区内改造项目可与其他全面改造项目组合,统一规划、实施、运营。

  第二十七条 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可以同步编制,同步联审,同步提交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机制,加强项目的时限管理。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规定的时限届满,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签约要求,旧厂房改造项目未完成协议签订或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其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报有权限的机关重新审定和批复。

  因政策调整、规划调整、重大公共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前款规定情况的,可以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规定的时限届满前,向原批复机关申请延期。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运用“三旧”改造、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等公共政策,推动土地整备,实现土地资源空间重组、产权重构和利益共享,盘活存量低效建设用地。

  涉及土地整备的“三旧”改造项目,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整备专章,按程序纳入“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将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范围内的“三旧”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实施置换,或者以复垦方式与本项目范围内非建设用地实施置换的,置换后的地块按照规定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原地块不再属于“三旧”用地。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按照“三旧”用地审批相关规定组织报批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涉及集体土地完善征收、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征收手续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已批准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的用地,凭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完善供地手续后申办后续报建审批手续,参照本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政策办理。已批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在改造前需要按照规定移交经营性用地或者抵扣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但纳入旧村庄全面改造的除外。

  纳入项目年度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申报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三旧”改造项目供地应当以单宗或者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改造成本后按照程序确定政府应当计收的土地出让金。

  “三旧”改造成本包括前期费用、拆除临迁费用、补偿安置费用、搬迁奖励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经依法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拒不交回的,由负责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经处理仍无法收回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负责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三十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已依法补偿的不动产,原权利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原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补偿安置协议对办理原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拒不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生效后,区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原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之前,应当足额支付或者足额提存公证补偿费用。

  权利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主体可以凭身份证明、补偿安置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资料依法办理安置房分户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三旧”改造工作推进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和协调,负责制定项目监管工作细则、监管协议指导范本,汇总审核各区改造成效统计数据,对全市“三旧”改造项目动态巡查抽查、考评。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三旧”改造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定期考核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常态化工作机制建设、“三旧”改造资金使用、年度改造目标完成量、改造项目批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和财政投入的“三旧”改造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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