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3)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提供和更新数据,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利用。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持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引领和刚性管控,精准配置空间资源,提供产业发展空间,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三旧”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三旧”改造的总体目标、规模和分区分类策略等。

  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三旧”改造的要求,细化分区分类策略,提出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需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编制市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市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本市“三旧”改造的实施目标和规模、分区分类实施策略、正负面清单以及分步推进时序安排等,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对改造目标、改造类型、区域统筹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改造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布局、总建设量、产业发展和建设量占比、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实行单元、地块分层分级管控。

  第十八条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的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在资源环境可承载并保障空间品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

  (一)无偿将符合规定的土地提供给政府储备的;

  (二)高于规定标准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三)对历史文化保护作出贡献的。

  第二十条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量较项目自身实际改造建设量有节余的,应当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区域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三旧”改造异地平衡等。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