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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5)

  第二十七条 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可以同步编制,同步联审,同步提交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机制,加强项目的时限管理。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规定的时限届满,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签约要求,旧厂房改造项目未完成协议签订或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其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报有权限的机关重新审定和批复。

  因政策调整、规划调整、重大公共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前款规定情况的,可以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规定的时限届满前,向原批复机关申请延期。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运用“三旧”改造、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等公共政策,推动土地整备,实现土地资源空间重组、产权重构和利益共享,盘活存量低效建设用地。

  涉及土地整备的“三旧”改造项目,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整备专章,按程序纳入“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将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范围内的“三旧”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实施置换,或者以复垦方式与本项目范围内非建设用地实施置换的,置换后的地块按照规定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原地块不再属于“三旧”用地。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按照“三旧”用地审批相关规定组织报批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涉及集体土地完善征收、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征收手续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已批准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的用地,凭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完善供地手续后申办后续报建审批手续,参照本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政策办理。已批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在改造前需要按照规定移交经营性用地或者抵扣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但纳入旧村庄全面改造的除外。

  纳入项目年度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申报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三旧”改造项目供地应当以单宗或者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改造成本后按照程序确定政府应当计收的土地出让金。

  “三旧”改造成本包括前期费用、拆除临迁费用、补偿安置费用、搬迁奖励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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