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7)
复建安置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等。复建安置资金应当足额缴存,可以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缴存。
复建安置资金具体监管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三旧”改造工作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行启动安置房建设,及时妥善做好搬迁安置工作。改造主体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足额补偿后,原权利主体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
第三十九条 “三旧”改造应当统筹做好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
“三旧”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建设,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三旧”改造之机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查处借“三旧”改造之机进行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行为,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三旧”改造意愿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三旧”改造计划申报、“三旧”改造规划编制与审批等“三旧”改造工作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三旧”改造项目纳入本市城市更新统筹管理。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二)“三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但单个地块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要点、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累计面积不超过主体地块总面积一定比例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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