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有关高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