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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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